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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扩大重点用能单位范围,将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纳入省级监管范围,鼓励各市将监管范围扩大到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到1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并制定与地方节能指标相衔接的企业“十二五”节能目标。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季报制度并逐步过渡到月报,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建立测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每年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重点用能单位,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

  (十七)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石化、钢铁、水泥、陶瓷、玻璃、造纸、纺织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污染行业实施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珠三角地区对造纸、印染、鞣革等行业实施行业产能总量控制。制定广东省工业锅炉烟气污染治理指导意见,实施钢铁、建材、水泥、石化等重点行业和大型燃煤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到2015年底前,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2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全面实施脱硝改造;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等重点污染源全面安装脱硫设施;全省工业锅炉(不含使用清洁能源、生物质能的工业锅炉)达30蒸吨/小时以上的企业全部实施烟气脱硫和低氮燃烧改造,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脱硝效率达到30%以上。到2015年,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0%以上,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5%以上。加大造纸、印染、化工、食品、饮料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下降50%。

  (十八)推动建筑节能。按照国家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地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逐步将建筑能耗指标纳入城乡规划许可条件,从源头上控制建筑能耗。建立可再生能源应用补贴机制,推动30%新建建筑采用可再生能源。在珠三角9市开展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试点。加强对高耗能建筑的审计和监管,稳步推进节能监管平台建设。到2015年,全省建筑设计和施工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城镇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达98%以上。

  (十九)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优化交通运输资源配置,充分发挥综合运输的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强度。推动交通运输的信息化建设,积极发展节能低碳的智能高效交通系统,逐步提高轨道交通运输和地面公交出行分担率。以国家甩挂运输试点工作为契机,大力发展公路甩挂运输。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额标准,对实载率低于70%的客车线路不得新增运力。加快内河水运发展,推广节能环保型运输船舶。加快淘汰高排放车辆,争取全省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珠三角地区淘汰全部“黄标车”。鼓励重点区域和城市出台高排放机动车限行政策,划定低排放区域。全面提升车用成品油质量,力争2015年底前在珠三角地区全面供应粤V车用汽油,全省范围内全面供应粤IV车用汽油和粤IV车用柴油。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快建设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和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平台。探索重点城市机动车保有量总量控制试点,优化机动车保有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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