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万企(单位)节能工程,引导1万家企业(单位)开展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窑炉改造、电机系统优化、工艺节能等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力争形成3000万吨标准煤节能量。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积极推广照明、空调、汽车、电机等领域的节能产品,提高节能产品普及率,全面淘汰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的低效照明产品。建设绿色照明示范城市,打造世界级的LED照明应用综合示范区。加快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程。
(十二)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效果,大力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实施重点海域海洋污染防治工程。到2015年,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市所有建制镇及其他地区的所有中心镇建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省城镇生活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2200万吨,新增配套管网约1.5万公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加快推进火电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全省所有燃煤火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和改造,按规定取消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全面实施广东省火电厂降氮脱硝工程实施方案,完成12.5万千瓦(含12.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火电机组(不含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低氮燃烧改造和烟气脱硝改造。
(十三)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完善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体系。建设30个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培育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广东省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推进国家级再制造试点、“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企业试点建设。
(十四)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各级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省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五)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参照国家对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指标设定和分解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确定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建立能源消费目标分解指标体系,制订科学合理的分解方案下达各地执行。通过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引导各地大力发展低碳产业和循环经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新上项目与能源消费增量和淘汰落后产能“双挂钩”机制,引导各地将能源消费增量指标主要用于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项目。对关系国计民生而当地增量指标不足的项目,探索建立能源消费指标市场交易机制。严格控制燃煤项目,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推动企业实施集中供热或改燃清洁能源。珠三角地区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原则上不再规划新建、扩建除热电冷联供发电机组以外的燃煤燃油火电厂、炼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