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12〕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核心任务,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完善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477吨标准煤/万元(按2010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和2005年分别下降18%、31.46%;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70.1万吨、71.5万吨,比2010年分别下降12.0%、14.8%;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0.39万吨、109.9万吨,比2010年分别下降13.3%、16.9%。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省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地级以上市、各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要将省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四)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健全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完善重点减排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信息动态管理系统,以及农业源与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各地级以上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环境质量、污染物减排结果和企业环境行为公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