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规范汽车租赁经营活动,保障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者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鼓励以下经营行为:
(一)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和连锁经营;
(二)发展多种服务模式,开展异地还车、电话预约、电子商务、企业间互相代办及电子货币结算等业务;
(三)与铁路、公路、民航运输企业及宾馆、旅行社、商务门户网站开展合作,增加服务网店;
(四)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及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规定的燃气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制订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