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港航处负责对全市水路运输企业提交的核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
3.经集中核查合格的经营者,由港航处在其《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背面加注审核记录,审核记录的有效期统一注明“至2013年4月30日止”。
(二)水路运输服务业由港航货运局组织核查。
具体程序为:经营人到港航货运局提交有关核查材料。港航货运局在受理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报送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经营者,由港航货运局在其《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上加注审核记录,审核记录的有效期统一注明“至2012年4月30日止”(但不得超过许可证有效期),并由有关负责人签名。经营人携带有关资料及《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到港航处加盖年审章。
(三)国内、国际船舶管理业的年度核查工作,由港航处直接受理,组织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办理有关手续。
具体程序为:经营人到港航处提交有关核查材料,港航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报送的文件资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统一报送到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办理有关手续。
四、办理核查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内贸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或内贸、港澳航线兼营的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 年)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注:内贸和港澳航线兼营的合并填写)一式两份,内贸《水路运输许可证》由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企业,应提交一式三份;
2.《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今年到期的由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应提供正本);
3.《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暂可提供复印件);
4.《水运企业经营资质核查登记表》(附件4);
5.企业与船长签订的反走私责任书复印件;
6.《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化填写表》(附件9)。
(二)单纯经营港澳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 年)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一式两份;
2.交通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文件(即公司取得港澳航线经营资格的批文);
3.《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
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暂可提供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