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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各有关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船舶管理企业: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2]31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关于开展201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粤交水函[2012]400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2年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在深圳市登记注册并拥有国内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业(指国内及港澳航线船舶代理业、客货代理业,下同),国际、国内船舶管理业的经营人。

  中央航运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核查手续直接到省交通运输厅办理。

  二、核查时间

  从发文之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

  三、核查工作分工及核查程序

  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港航货运局)负责对运输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业的核查工作,并配合委港航处做好对水路运输企业和国内船舶管理业、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的核查工作。具体如下:

  (一)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含港澳航线)及其所属运输船舶的年度核查材料由港航货运局负责受理。其中,对营运船舶的核查工作由港航货运局负责,对水路运输企业的核查工作由港航处组织集中审核。

  具体程序为:

  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含港澳航线)到港航货运局提交有关核查资料。港航货运局受理后,对符合要求的船舶要做到即来即办:(1)对港澳航线船舶,在《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背面加注审核记录(有关负责人应签名),审核记录的有效期统一注明“至2013年4月30日止”(但不得超过营运证有效期);对于不能提供船舶营运证原件的,应提供复印件,由港航货运局出具船舶年审通过证明,事后凭该证明补加审核记录。对国内航线(内贸运输)船舶核发新的《船舶年审合格证》(有关负责人应签名),新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有效期统一至2013年4月30日止(但不超过营运证的有效期)。(2)经营人携港澳营运证或《船舶年审合格证》原件到港航处加盖“广东省水路运输年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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