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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学年省级三好学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学年省级三好学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浙教办基〔2012〕16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中小学教育全过程指导纲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经研究,决定继续在全省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等)开展省级“三好学生”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三好学生”评选标准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报效祖国的精神;初步掌握党的基本方针政策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观点和科学的思想方法;模范执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并有突出的表现和事迹。
  (二)为振兴中华民族而发奋学习,综合素质优秀,各科成绩优秀,并在某些方面如研究性学习、专项特长、创新项目等有突出的成绩,同时乐于帮助后进同学共同进步。
  (三)有坚持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执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体育课成绩优秀,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身心健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社会生活能力。
  二、评选方法
  按照省级“三好学生”评选标准,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在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推荐的基础上,分别按今年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所在地省、部属中专学校、高职学院中专部)毕业生万分之八的比例推荐省级“三好学生”(具体名额见附表,其中今年有民族班高中毕业生的可另加1名),报经省教育厅审核确定。
  各地要高度重视评选工作,严格执行评选程序,宣传发动广大师生积极参与省级“三好学生”评选活动。被推荐人选要在所在学校单独张榜公示1周以上,广泛听取意见,未经公示者一票否决。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评选过程作为一次讲诚信、讲正气、讲公正的思想道德教育过程,通过评选活动激励广大中学生努力把自己培养成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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