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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安监〔2012〕37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业经省府法制办审查,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以下简称《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以外的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一)未纳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的在粤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
  (二)跨地级以上市开采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
  (三)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
  (四)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尾矿库;
  (五)地质勘探单位和采掘施工企业;
  (六)地方管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总部。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第四条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第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还应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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