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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浙卫办医[2012]7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做好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工作,卫生部下发了《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专科医院设置审批中,如医疗机构类别超出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规定的专科医院类别的,需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其余医院设置审批权限按照《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卫发〔2008〕308号)要求执行;眼科、心血管病、血液病、皮肤病和整形外科医院执业验收标准参照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规定的专科医院基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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