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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油气回收治理验收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油气回收治理验收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环函〔2010〕198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印发广东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09〕3号)的要求,我省已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为确保治理质量,现将验收检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检测的技术依据

  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的验收检测工作,依据《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 431-2008)的有关内容进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的检验验收工作,依据《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的有关内容进行。

  二、验收检测的主要内容

  (一)储油库检测内容包括:油气密闭收集系统任何可能泄露点油气排放浓度,底部装油汽油泄漏量,油气处理装置出、入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具体内容按照附件1的要求执行。

  (二)加油站检测内容包括:密闭性、液阻、气液比和处理装置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具体内容按照附件2的要求执行。

  (三)油罐车检测内容包括:P/V阀、管路及罐体密闭性、气动阀等,具体要求参照GB20951-2007和GB 185641的要求执行。

  三、验收检测的程序

  (一)储油库、加油站的业主须委托环境监测部门或其他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油气回收治理工程检测,由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二)检测完成后,储油库、加油站经营业主应按要求向县(区)级以上环保部门上报油气回收改造工程备案材料、验收申请材料(具体内容见附件5、6)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县(区)级以上环保部门对业主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再到现场检查油气回收治理工程(按照HJ/T 431-2008要求)。对检测合格的加油站、储油库,县(区)级以上环保部门发放油气回收治理验收合格通知书,并将所有审查后的材料进行统一备案管理。

  (四)完成油气回收改造的油罐车,其业主应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油气回收工程验收检测,检测合格后,向县(区)级以上环保部门提交治理方案、设计施工图和油罐车油气回收工程检验合格报告书、车辆营运许可证、行驶证等原件或复印件,环保部门审查后进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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