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评选通过名单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署个人真实姓名。对有异议的,有关部门会同其所在单位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通过公示的名单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批准后公布,并颁发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首席专家证书。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首席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同等条件下,相关部门优先推荐参加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千人计划”、“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 省引进领军人才”、“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和“南粤百杰培养工程”等的评选;
(二)所在单位和部门应优先支持其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资金、设备、人员等保障;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参加国家举办的高研班学习,获得省继续教育专项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首席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组织或主持开展重大项目研究,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难题;
(二)参加相关公益性咨询活动,应邀参与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重大科技事项的论证和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三)每年提交一份产业分析报告,为省委、省政府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产业发展提供重要参考。
第五章 纪律
第十六条 评选实行回避制度,与申报人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评选委员会及评审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评选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证书。
第十八条 评选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评选过程中有接受请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评选纪律情形的,应当终止其参与评选工作,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