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严重事故的,根据《质量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二十条 建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2007年4月23日印发的《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1: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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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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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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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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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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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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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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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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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事故情况及经过,初步分析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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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情况
| 人员伤亡情况
| 死亡 人
| 重伤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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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成活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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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质量不合格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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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估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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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定事故性质 □1、一般质量事故 □2、严重质量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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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类别 □1、园林土建安装质量事故 □2、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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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 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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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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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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