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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严重事故的,根据《质量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二十条 建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2007年4月23日印发的《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1: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工程地点

 

工程标段

 

事故发生时间

 

简述事故情况及经过,初步分析产生的原因:

损失情况

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  人

重伤  人

 

苗木成活率情况

 

苗木质量不合格率情况

 

预估直接经济损失

 

初定事故性质 □1、一般质量事故 □2、严重质量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

事故类别 □1、园林土建安装质量事故    □2、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

报告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临时措施:

签收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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