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伤2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2人;
(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4)绿化种植工程的乔木、灌木的成活率或草坪地被的覆盖率不足20%;
(5)绿化种植工程的乔木、灌木或草坪地被植物的质量不合格率达到80%。
第六条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发现问题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一般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发现事故3天内写出质量事故书面报告(附表一),上报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时报上一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发现事故2小时内速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生人员伤亡的重大质量事故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必须24小时内填写《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附表二),逐级上报上级部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园林绿化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管理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第八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苗木死亡情况、不合格苗木的数量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