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按下列规定计算:
园林建筑、小品工程的经济损失按工程预算定额确定的造价和现场其他费用计算。
绿化种植工程进行经济损失计算时只计算苗木成活率不满90%时的经济损失,不计算10%的允许死亡苗木的经济损失。苗木成活率、草坪地被覆盖率和苗木质量不合格率是指对每个绿化种植工程标段按乔木、灌木、草坪地被植物等分类进行统计得到的数值。
绿化种植工程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苗木或不合格苗木的材料价值、施工费用和苗木原产地的生态效益的总和,其中苗木原产地的生态效益按苗木的材料价值和施工费用总和的两倍计算。
第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分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工程质量较差、不符合合格工程质量要求,但不够质量事故标准的质量缺陷为质量问题。
(一)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苗木死亡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景观效果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
(2)绿化种植工程的乔木、灌木的成活率或草坪地被的覆盖率在50%以上,不足70%;
(3)绿化种植工程的乔木、灌木或草坪地被植物的质量不合格率达到30%,不足50%。
(二)严重质量事故:质量非常低劣、苗木死亡非常严重或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重伤1~2人;
(2)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3)绿化种植工程的乔木、灌木的成活率或草坪地被的覆盖率在20%以上,不足50%;
(4)绿化种植工程的乔木、灌木或草坪地被植物的质量不合格率达到50%,不足80%。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苗木大面积恶性死亡,以及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人10以上,29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