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石园〔2012〕67号)
各县(市)区园林主管部门,二环路管理处,局直属各单位,各筹建处,机关各处室,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保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促进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提高,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促进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提高,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关于
严肃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所在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园林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责任过失而使园林绿化工程在下述时限造成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以及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所造成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一)绿化种植工程:现场监理签认至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
(二)园林建筑、小品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