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浙司办〔2012〕20号)
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
为适应《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对司法鉴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推进我省司法鉴定机构转型升级,根据
司法部《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精神,现将我省2012年度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一)省厅举办的司法鉴定培训班
1. 二季度,举办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培训班;
2.5月份,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在温州医学院联合举办第一期法医临床、法医病理司法鉴定人培训班;
3.7月份,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在温州医学院联合举办第二期法医临床、法医病理司法鉴定人培训班;
4.四季度,委托浙江大学举办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人培训班。
(二)省厅认可的司法鉴定培训班
1.5月份,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举办法医精神病鉴定培训班;
2.6月份,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举办法医精神病鉴定培训班;
3.二季度,浙江大学举办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培训班。
(三)各市司法局举办的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班。
二、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核计方式
司法鉴定人参加省厅举办、认可的培训班(研讨会),每天按10个学时核计;参加市司法局举办的培训班,每天按8个学时核计;参加其他与鉴定业务有关的国际性、全国性或省级研讨、培训活动,能够提供书面证明的,每天按8个学时核计。
鉴于物证鉴定类司法鉴定人少,不宜单独举办培训班,拟组织该类司法鉴定人参加山东省司法厅举办的相关鉴定业务培训,或以撰写鉴定业务论文形式,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3000字以上的业务论文,每篇按20学时核计;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按40学时核计。
三、继续教育培训组织工作要求
各市司法局要重视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认真组织司法鉴定人积极参加培训活动。要统筹安排,制订本地教育培训计划,如需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的,要提前报省厅认可。要认真核计司法鉴定人培训学时,并在《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上盖章,于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司法鉴定人学时完成信息在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平台“继续教育”栏中录入。要抓好司法鉴定人每年40学时继续教育任务的落实,对上年度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司法鉴定人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所在机构督促其在本年度补足所缺学时。司法鉴定人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省厅将根据《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