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司〔2012〕39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全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实施方案》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活动中出现的好经验、好做法,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法律援助工作处。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全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实施方案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根据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的意见》(司发通〔2012〕18号),决定在全省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以创先争优为抓手,以困难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以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为着力点,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惠民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创建服务品牌,推进机构队伍建设,不断推动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制度化、常态化,努力在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中创先进、争优秀,使广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民服务意识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服务质量和效果明显优化,维护困难群众权益取得新成效。
二、主要内容
(一)继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根据国家社会保障政策和当地实际,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降低门槛,使更多的困难群众享受法律援助。突出重点服务对象,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妇女儿童等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继续实施法律援助“情暖农民工工程”、“巾帼工程”、“春苗工程”、“夕阳红工程”和“远程法律援助进农家”,畅通申请渠道,完善工作措施,提高办案质量,努力为求助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加强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参与刑事和解、刑事被害人救助、量刑规范化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扩大刑事法律援助指定辩护范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法律援助与司法鉴定的衔接,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等提供辩护和代理,促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