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中,对中央财政补助的大额专项资金,未明确具体项目、需要二次分配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分配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对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已明确具体数额的支出事项,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直接办理预算追加。
第二十九条 除以上规定外,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必须在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由省有关部门、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100万元以下的,由省财政厅审批。
(二)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副省长审定。
(三)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的,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经分管财政的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审定。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在办理追加支出的审批和审核中,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等,应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听证结果作为预算追加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进一步健全省对下转移支付体系,在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规范省对下结算补助制度,以解决市县当年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第三十二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管理,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皖政〔2011〕115号)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要逐步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对部门、单位实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皖政办〔2010〕45号),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对于部门、单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由省财政厅审核后重新作出预算安排。对结转结余资金较多的部门、单位,在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时,省财政厅要按规定压缩其支出预算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