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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2〕4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强化省级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预算由省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 省财政厅在省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省级预算管理工作,要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皖政〔2009〕93号)等要求,不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第四条 省级预算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要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第五条 省级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对政府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六条 省级预算收入要统筹安排使用,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不得硬性规定用途,也不得擅自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专项资金的,必须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 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遵照《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皖政办〔2007〕77号)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合理编制收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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