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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评创“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站所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人员,下同)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追究、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法律服务机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

  (二)站所及其工作人员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纠风、效能监督机关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的;

  (三)站所及其工作人员被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反面典型公开曝光并查证属实的;

  (四)站所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或违规行为,在诉讼中败诉的;

  (五)站所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六)存在其他不符合条件情形的。

  第八条 评选工作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站所自评。参评站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和要求进行自评,填写申报表(见附件),经县级司法局审核同意,报市级司法局考评。

  (二)市司法局考评。市级司法局对县级司法局推荐的参评站所进行考评。认为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厅纪委监察室。符合条件的省直律协直属的律师事务所,由省直律协向厅纪委监察室推荐。

  (三)主管部门会审。厅纪委监察室汇总各市司法局上报的申报材料,按照申报站所类型,将申报材料按业务线送相关业务处室审核、筛选。

  (四)考核和公示。省厅组织考核组对候选单位进行明察暗访和审核,确定先进单位候选名单,并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

  (五)表彰。候选名单经厅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公示结束后予以表彰。

  第九条 对组织工作突出的单位,省厅将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发现,取消其荣誉,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厅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2000字左右,可另附纸)

 

县(市、区)司法局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司法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厅业务

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厅审定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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