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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评创“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能严格依法办案、依法收费、照章办事;工作行为规范文明,程序完善;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要求,实行办事公开;无办事不公、滥用职权、乱收费和不正当竞争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三)以服务效能大提速为目标,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AB岗工作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一次性告知制度落实到位;服务热情耐心、认真负责,办事效率高,积极推行为民、便民、利民措施;未发生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刁难群众、态度粗暴、办事马虎、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等现象。

  (四)服务设施齐全,办事指南清晰,事务公开完善;工作人员做到语言文明礼貌,仪容仪表端庄,工作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

  (五)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和教育、监督、考核、奖惩制度落实;职业道德教育和政治业务学习经常化、制度化;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纪律严明;监督机制健全,投诉渠道畅通,投诉处理依法、公正、及时。

  (六)经常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平时明察暗访情况好。在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的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评议抽查活动中名列前茅。

  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还应符合以下分类要求:

  (一)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

  1.建筑外观及标识规范醒目,外部环境整洁;内部布局合理,设施完好;采取“窗口化、综合性、一站式”服务模式。

  2.中心工作人员能满足AB岗替换的需要,履行各项服务承诺,遇有突发事件,能快速反应,迅速解决。

  3.设置有投诉电话、意见箱(薄)。

  (二)司法所

  1.标识规范明显,办公区域功能划分合理。

  2.参与处理辖区突发事件及时有效。
  3.不利用职权乱摊派、乱收费,不接受当事人馈赠和吃请。
  (三)县级法律援助中心
  1.接待场所外部环境整洁,秩序井然,有醒目的法律援助统一标识;内部布局合理,整洁卫生,设施完好,功能齐全,制度上墙。
  2.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考核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工作守则、档案管理、财务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等管理制度。

  3.设置AB岗制度,履行各项服务承诺;向受援人通报办案结果,告诉救济途径和行使权利的期限等。
  4.遇有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能快速反应,迅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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