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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评创“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评创“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司〔2012〕17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司法厅评创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司法厅评创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成果,规范评创 “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工作,促进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的落实,参照省纪委、监察厅、纠风办关于《浙江省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创工作围绕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基层,让人民满意,以推动全省司法行政基层站所(服务窗口)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积极创先争优,加强窗口单位自身建设,全面优化发展环境为目标。

  第三条 评创对象为全省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司法所、县级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鉴定机构。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由省厅授予“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荣誉称号。

  第四条 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评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省厅根据全省司法行政基层站所工作实际,按一定比例确定名额。

  表彰方案由省厅纪委、监察室会同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厅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创工作的指导、协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组织参评工作,加强对评创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 评创的总体标准是:

  (一)站所干部职工能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反腐倡廉方针,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勤俭节约,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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