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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四)一次性缴费基数,按知青申办一次性缴费所在统筹区早期离开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基数执行;缴费比例按20%执行。

  (五)一次性缴费年限,原则上按知青下乡年限由本人自愿确定。申请一次性缴费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知青,按下乡年限一次性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同一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至满15年;已经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从缴清费用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1.未办理回城现为农村户籍的;

  2.回城后未就业参保的;

  3.处于失业状态的;

  4.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

  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处于就业并参保缴费状态的知青,应按照现行政策继续参保缴费,其下乡的年限可办理一次性缴费。

  (六)一次性缴费的平均缴费指数按缴费基数除以200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七)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知青,按照本通知申请一次性缴费的,一次性缴费后,其原已核定的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不再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重新核定,从其缴清全部费用的下月起按重新核定的标准发放。

  (八)按本通知办理一次性缴费的知青,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向地税部门办理缴费。各地经办机构应在2012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九)下乡年限已按规定视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及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有关规定或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以下乡年限办理了一次性缴费的知青,其已视同缴费年限或已一次性缴费的下乡年限不得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一次性缴费。

  四、妥善解决知青参加医疗保险问题

  下乡知青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医疗保险制度。

  办理一次性缴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下乡知青,可按所在统筹地区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重度残疾的知青,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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