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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2〕64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税)局、卫生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2〕17号),着力保障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建设幸福广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生活困难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要意义

  广大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变农村面貌、发展农业奉献了青春,作出了贡献。作为一个特殊时期的特殊群体,目前部分知青存在的生活困难、就业、社会保险等突出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切实解决好早期下乡知青生活困难、就业、社会保险等问题,是我党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增强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充分重视,切实落实各项措施,解决好早期下乡知青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实事求是认真做好知青的参保审核工作

  纳入本通知解决范围的知青,是指现为广东省户籍,1961年至1982年期间,响应党和国家号召,经县级及县以上知青管理部门动员和组织下乡插队、插场、经批准回乡安置的城市户口青年,以及随父母疏散到农村或"五七"干校并经批准改为知青身份的我省知青。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实事求是地做好知青的参保审核工作。

  三、全面解决知青养老保险问题

  (一)参照我省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通过一次性缴费将知青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办理一次性缴费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一次性缴费后继续参保缴费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申请一次性缴费的知青,从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在最后参保缴费地办理;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在待遇发放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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