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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5.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46.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加快培育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加强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打造“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实施平台。完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建立健全节能服务业诚信体系。鼓励重点用能单位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47.支持开展能源环境交易试点。组建青岛市能源环境交易机构,建立节能交易平台,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快能源环境交易市场机制建设。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立排污权交易中心和平台,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
  48.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总结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49.加快标准体系建设。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节能环保标准,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提高准入门槛。制定完善环保产品与装备标准。严格执行水、大气和重点行业、机动车尾气等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地方标准。实施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建设一批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单位。
  50.强化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节能管理和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培训。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完善市、区市两级节能监察体系。加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监督检查,推动重点用能企业建立完善测量管理体系,强化能源计量统计人员培训。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和能源计量标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完善环境监测监察机构设置,增加人员配备,达到污染减排环境标准化建设的规范要求。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市、区市两级减排监控体系,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和监控平台建设,设立专项补助资金,完善平台运行管理和保障机制。
  51.加强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实施节能管理数字化工程,突出企业、行业和政府三个层次,加快建设能耗数据采集分析、节能信息发布和协同自动化办公“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平台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市、区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增强市、区市节能管理和执法机构办公自动化水平。推动重点企业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流程的智能化改造,利用物联网、传感器等技术、产品,对能源数据进行实时采集、集中处理、动态显示和智能分析。建立污染源减排管理信息平台,集成建设项目管理、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收费、监督执法、信访投诉,环境监测等各环境管理系统,实现污染源的数字化管理及实时监控。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52.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各项主题宣传活动,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
  53.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10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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