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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三、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建设。落实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承担同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指导职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自身建设,配备相应工作力量,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升管理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乡镇(街道)司法所组织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夯实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基础。积极探索依托“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等社会管理创新载体,以及村(社区)综治工作站、治保调解组织和乡村(社区)法律顾问等各类资源,切实加强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落实帮教力量,健全社区矫正监督考察小组,加强日常指导和管理,努力将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等工作延伸到基层一线,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和再犯罪现象发生。

  四、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调整充实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力量,确保司法所社区矫正日常管理职能的有效履行。按照在册社区服刑人员的一定比例,探索建立一支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帮困扶助、就业指导、法律咨询等服务。社区矫正工作者聘请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社区矫正宣传工作,落实相关保障措施,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夯实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基础。按照社会志愿者与社区服刑人员不低于1︰1的配置比例和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帮教小组不少于2名成员的要求,建设一支热心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相关专业知识的社会志愿者队伍。深化“社区矫正阳光志愿者行动”,积极创新、拓展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方式和途径,完善社会志愿者队伍素质结构,提高社会帮教质量。

  五、努力提升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水平。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紧密结合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整体部署,研究制定具体意见和相关保障措施,扎实推进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不断健全完善我省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区矫正队伍日常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严把进人关口,优化队伍结构。结合社区矫正工作性质特点,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及其队伍履职情况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落实责任追究,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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