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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浙司〔2011〕189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编委办、财政局:

  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是政法组织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8〕10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07〕7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确保《刑法修正案(八)》正确有效实施,发挥社区矫正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下,在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下,我省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取得较为明显的阶段性成效,为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起步、创新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组织保障作用。但是应当看到,我省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水平还不够平衡,管理机构设置还不够规范,人员力量配置还不够到位,队伍素质还有待于提高,基层监管帮教网络还不够健全,影响和制约了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化与发展。同时,我省社区服刑人员数量一直在高位攀升,犯情结构日趋复杂、监管难度不断增大,监管力量与繁重任务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下,加强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努力提升我省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协调机构建设。健全完善市、县(市、区)两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和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解决“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进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依法规范、积极有序推进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创新与发展。加强各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建设,明确成员单位和责任人,健全完善工作例会、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制度,着力构建制度化、常态化研究协商机制,形成社区矫正工作合力,落实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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