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广东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香港专业人士申请资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法〔2012〕39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了落实《〈内地与香港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进一步促进通过互认方式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执业,我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广东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香港专业人士申请资质暂行管理办法》。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广东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香港专业人士申请资质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广东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聘用香港专业人士申请资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内地与香港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进一步促进通过互认方式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以下简称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执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内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香港专业人士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申请企业资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内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香港专业人士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申请企业资质,应当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