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流通建设推行飞地招商的实施意见
(淮政发〔2011〕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为有效协调各县(区)在大流通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中的矛盾,避免重复建设、同质竞争,实现资源共享、错位发展,根据优势互补、利益均享原则,现就大流通建设推行“飞地”招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飞地”招商项目的确认
全市范围内,由各县(区)洽谈引进的大流通建设招商引资项目(物流、商贸、商务、市场类项目),因地理位置、规划限制或产业配套等原因不能在引资县(区)内实施的,鼓励到大流通建设规划指定县(区)内落户建设。推荐并成功落户到大流通建设规划区的项目,由项目引入县(区)、落户县(区)及项目业主单位三方共同出具证明材料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确认,并及时通报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等部门。
二、利益均享原则
1.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根据项目开工建设到投产的实际到位资金数,按引资县(区)、落户县(区)5∶5的比例分成。
2.项目营业后实现的产、销等经济指标,10年内按引资县(区)与落户县(区)4∶6比例进行分配,10年期满后全部计入落户县(区)。
3.营业项目所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当引资县(区)自带土地指标落户时,10年内按引资县(区)与落户县(区)4∶6比例进行分配,10年期满后全部留成落户县(区);当引资县(区)不带土地指标落户时,10年内按引资县(区)与落户县(区)3∶7比例进行分配,10年期满后全部留成落户县(区)。
三、利益分配办法
1.“飞地”招商项目各项指标按进度进行考核并按照上述利益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2.市招商考核部门对项目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按上述原则,纳入当年考核。
3.市统计局和相关县(区)统计局负责对项目营业后实现的产、销等经济指标按上述原则,计入当年各项经济指标。
4.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项目所产生的税收全部统一征收,按税收政策入库。
5.市财政局和相关县(区)财政局年底将项目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照缴税年限相应地划入引进项目县(区)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