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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七)优先扶持被投资项目。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列入政府支持的科技计划,优先安排扶持资金和贷款贴息。
  (十八)建立创业投资管理团队激励机制。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允许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鼓励不同类型的创业投资机构采取期股、期权、奖励等多种收益分配方式。创业投资企业的高管人员享受省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有关激励政策和市对高级人才的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上市成功时,除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的意见》(淮政发〔2011〕42号)奖励外,再由市政府拨出专款给予奖励。
  五、完善创业投资管理和服务体系
  (十九)加强对创业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市创业投资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及市创业投资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研究、部署本市创业投资业的发展战略和具体措施,指导县(区)创业投资发展工作,研究解决创业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创业投资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对我市创业投资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向联席会议提请研究审议有关重大事宜。各县(区)要加快建立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机制和体制,努力抓好创业投资发展工作, 2012年底前各县(区)至少要设立1家以上创业投资企业,该项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县(区)予以奖励。
  (二十)为创业投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府要加强服务,认真培育创业投资项目,积极开展创业投资项目推介活动。市重大招商引资活动、项目对接活动应邀请创业投资企业参加,积极协助解决创业投资企业所投项目在推进上市、并购重组和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大创业投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一)加强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创业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或者首期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且公司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实收资本的,即可申请创投备案。经过备案的创投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市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同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市发改委按照省发改委的授权,负责对我市创投企业的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并做好备案创投企业的年审及监管相关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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