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政策扶持
(十一)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发展专项资金,总规模为2亿元,通过阶段参股、提供融资担保、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流向创投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向初创期的中小企业投资,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基金设立及运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大力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给予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十三)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我市发展创业投资。在我市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凡符合我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项目,累计投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总额达到其管理资金的70%,并且其中不低于30%投资于初创型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对来我市合作或独立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的国际和国内知名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多优惠政策。对来我市发展创业投资的个人或企业,享受招商引资所有优惠政策。
(十四)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五)帮助争取省及国家相关政策支持。积极帮助在我市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项目争取引入省级以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扶持。对实收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实际投资于科技型创业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帮助其争取省财政按实际投资额3%给予的风险补助。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具体扶持政策待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后,另行制定。
(十六)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市政府和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允许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3%的比例提取并缴纳风险准备金,与市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构成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补偿创业投资企业在财务年度内,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的风险投资损失,以帮助创业投资企业降低投资风险。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