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市政府交办或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的其他重要工作和事项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影响工作推进的;
(五)国家、省涉及本市的重大决策部署被国家或省检查后通报批评的;
(六)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本地区、本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市政府认为应当实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以下渠道反映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举的有关情形进行了解会商,并向市政府提出约谈建议。
(一)国家、省对我市重点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二)市政府办公室对年度目标推进和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督查结果;
(三)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督查组的督查结果;
(四)市发展改革委(目标管理办公室)目标考核结果;
(五)新闻媒体曝光且有事实依据的材料;
(六)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民生和重点工作推进,经调查属实的信访件;
(七)市政府认可的其他渠道。
第八条 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监察局牵头,成立约谈小组,约谈小组可根据具体约谈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目标管理办公室)、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督查组、重点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九条 约谈一般以约谈会的形式进行,约谈会召集前,约谈小组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约谈人约谈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约谈会程序:
(一)通报被约谈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听取被约谈人陈述及表态;
(三)约谈小组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条 约谈会应形成书面记录,载明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员、内容等,记录由各约谈参加人员签名确认后存档。
第十一条 约谈会结束后,市监察局会同约谈小组成员单位对约谈事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督查后对整改结果进行会商,评估约谈事项是否在规定或承诺时间内整改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