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点工作效能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点工作效能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2〕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重点工作效能约谈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连云港市重点工作效能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提升行政效能,保障全市重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第三条 约谈工作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坚持突出行政效能、强化过程控制;坚持预防与推进工作相结合、教育和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 市政府部门是指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重点工作是指国家、省涉及本市的重大决策部署;本市当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工作和事项;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协调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市政府交办或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的重要工作和事项;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民生的重要事项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对国家、省涉及本市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的;

  (二)对《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未按序时进度推进的;

  (三)对市政府确定由本地区、本部门承担或配合的重点工作不落实,影响全局工作推进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