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苏教师〔2012〕9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教育局,有关高校主管部门:
根据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为做好2012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口径
(一)关于评审条件
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和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等4个文件的通知》(苏职称〔2009〕15号)规定条件。
其他人员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03〕2号)规定条件。
(二)关于岗位数额
各校要严格执行岗位设置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当年可使用的岗位数额。要按照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改革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年度使用计划,确保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申报岗位
严格执行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
1.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对象为专职辅导员,即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的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2.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因工作需要,现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职辅导员岗位,并一直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在首次聘用期内仍可申报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但其岗位仍为管理岗位或专职辅导员岗位。首次聘用期结束后,须按照所聘岗位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四)关于同级转评
除已有规定外,凡按现聘岗位申报高一级职务,比照原有职务,属跨系列、跨岗位的,均须同级转评。
(五)关于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99〕70号)规定,对近3年高校从海外引进的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或在海外从事过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计算机条件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