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浙住房委办〔2012〕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2011年,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科学谋划,快速行动,真抓实干,全面完成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项任务。为树立榜样,弘扬先进,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评选表彰一批2011年度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含建设、分配管理、设计、施工、监理、代建、融资等)相关企事业单位。
2.先进个人: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
本次拟表彰先进集体50个、先进个人100人。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参选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及时落实并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各项工作进度领先。
(3)住房保障准入退出机制完善,规范化、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较高。
(4)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和资金保障、税费减免、设施配套、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全力予以支持,成效突出。
(5)没有因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推动不力被上级政府或部门约谈。
2.参选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严格执行各级政府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强制性标准。
(2)参与三个以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工程质量优良,服务规范,群众满意率高。
(3)无违法违纪行为和重大责任事故,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形象。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认真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忠于职守、爱岗敬业、行为规范,工作业绩突出,基层单位及群众满意率高。
(2)从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