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实施阳光分配
1.公开申请条件。各市县要根据本地区住房保障实施进程,及时调整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标准,明确申请对象范围和具体条件,并在政府网站、当地主要媒体及住房保障申请受理机关向社会公布。
2.公开申请程序。实行住房保障“窗口”受理,公开办理机关、工作人员、地点、联系电话;办理依据、办理条件;所需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期限;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
3.公开保障房源。在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的15个工作日前,各市县要在政府网站、当地主要媒体及住房保障申请受理机关公布配租配售方案。配租配售方案包括房源地址、数量、套型、建筑面积、楼层、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配租配售方式等内容,并公布咨询电话。
4.公开分配过程。经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符合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应将有关情况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保障性住房选房过程中,全面推行电脑摇号、电视直播,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机关、公证机构和新闻媒体进行现场监督,进行全过程录像。
5.公开分配结果。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各市县要在政府网站、当地主要媒体及住房保障申请受理机关进行配租配售结果公示,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凡是有投诉举报的,要在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并公布处理结果。
(三)全面实行阳光管理
1.强化动态管理。定期开展住房保障对象资格核查,充分发挥基层民主监督,及时掌握保障对象财产和收入变化状况,并进行公示。通过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及时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退出住房保障。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2.强化日常管理。定期开展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检查并做好登记,大力推广安装视频安防监控、智能门禁、二代身份证识别系统等先进技术装置,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保障性住房。
3.强化物业管理。规范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物业费收支情况应在小区公告栏公示。积极推行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市场化,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保障房物业管理水平。
三、工作措施
1.完善政策法规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将出台我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城镇住房保障建设和管理工作要求,在此基础上加快城镇住房保障立法进程,为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建设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规保障。各市县要抓紧制定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上市交易办法,为健全完善准入、退出和后续管理机制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