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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城镇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的暂行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城镇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的暂行意见
(浙建保〔2012〕10号)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建设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全省城镇住房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全面开展城镇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李克强副总理提出的“分配公平是住房保障的生命线”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的要求,以依法行政、按章办事、注重实效、利于群众和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廉洁为目标,把城镇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与“千局万站优环境促发展落实年”活动结合起来,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结合起来,与深化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结合起来,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队伍素质,完善规章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努力提高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建设管理水平。
  二、工作内容
  实施城镇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就是要实行阳光建设、阳光分配和阳光管理,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住房保障后续管理等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和透明运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从源头上防止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不断提升城镇住房保障建设和管理规范化水平。
  (一)全面实施阳光建设
  1.全面实行保障房建设信息公开。各市县要在政府网站公布本地区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开工项目信息和竣工项目信息。其中,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应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复或最终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开工项目信息和竣工项目信息,应分别在项目开工和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逐个公开;历年开工在建项目信息应在今年3月底前全部按项目逐个公开。开工和在建项目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集中新建、配建、改建)、建设规模、开工时间、年度计划开竣工套数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并同时在项目建设地点公开。
  2.全面实行群众质量安全监督。2月底前,各市县要在政府网站公布保障房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社会监督电话。同时,全面推行“阳光验收”,邀请住户代表、行风监督员以及无利益关系专家参与保障房项目竣工验收。
  3.全面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凡是2011年7月1日后竣工的保障房项目都要在建筑物外立面明显位置挂设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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