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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1.从2011年1月起,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管理工作由各市州律师协会(联络组)负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执行。

  2.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实习,须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

  3.拟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人员,或者曾经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公证员以及从司法机关退休、辞职人员欲从事律师职业的,均须实习。

  4.实习人员应当在省内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市州实习。确因律师事务所少、本地没有实习指导律师等特殊原因无法实习的,需经市州司法局同意后统筹调剂,并及时报省厅律师管理部门备案。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需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依托工作单位所在地律师事务所执业。

  5.市州司法局指导本地律师协会(联络组)做好承担实习指导任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资质审查工作。每年1月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名单,并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部门和省律师协会备案。

  6.市州司法局指导本地律师协会(联络组)做好成立品行审查委员会、规范实习登记审核、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日常实习的监督管理、抓好新申请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等工作。经实习登记同意实习的,律师协会(联络组)向实习人员发放《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7.各市州律师协会(联络组)应当将准予实习登记人员名单(含基本情况)和不准许实习登记决定及时报市州司法局备案。市州司法局根据省司法厅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实习登记情况和实习人员名单。

  8.实习人员集中培训,采取省律师协会或各地律师协会(联络组)集中组织培训与参加司法行政机关集中组织培训相结合方式进行,时间不少于1个月。集中培训结束时,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工作的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9.律师协会(联络组)要成立实习考核委员会,对实习期满、申请实习考核人员进行实习考核。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联络组)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采取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0.各地律师协会(联络组)要建立实习人员实习档案,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规定的实习期间产生的所有材料全部纳入实习档案统一管理,并作为申请律师执业必须具备的材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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