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司办发〔2011〕2号)
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
为全面落实《
律师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健全完善我省律师执业准入机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执业准入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律师执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律师执业准入管理是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律师管理职责的关键环节。管理是否规范到位、职责是否有效发挥,直接关系到全省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律师法》修订实施后,司法部修改完善了相关管理规章,强化了律师执业准入管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30号)强调,要“严格律师执业准入条件和程序”、“切实把好律师队伍入口关”,对做好律师执业准入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到规范律师执业准入管理,是加强和改进全省律师工作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律师法律法规、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的必然要求。要通过加强和规范准入管理工作,切实把拥护
宪法、品行良好,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较高的人员吸收到律师队伍行列,从源头上确保我省执业律师基本素质。
二、指导律师协会做好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新修订的《
律师法》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管理工作交由律师协会负责。经司法部审核同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律发通〔2010〕19号),已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各地要高度重视《规则》的贯彻实施工作,指导律师协会(联络组)切实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和考核工作。重点把握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