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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管理的补充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管理的补充通知
(建设发〔2011〕278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管理,特别是考虑到目前国家尚未开展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注册工作,为确保技术人员尤其是注册执业技术人员到位,保障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科学客观公正,根据《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申报和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设计机构申报开展节能评估工作的,应当设立独资或由其控股的节能评估机构。
  二、申报节能评估机构的注册执业技术人员应当是已在本省工程设计单位注册的技术人员。
  三、节能评估机构由建筑设计机构独资或控股设立的,其注册执业人员可在该建筑设计机构注册,但申报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是该机构满足现有工程设计资质条件后的富余人员。其他申报开展节能评估工作的机构申报时,应当提交原注册单位的解聘证明,并将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印章交由我厅统一保管,以确保技术人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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