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有计划地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主要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保证其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培训档案。
3.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切实履行食品进货索证索票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总部统一查验,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4.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售食品,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不得采取更改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重新加工、更换包装等措施后重新销售,不得退回供货者或者生产者。
5.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按照《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规定执行。
6.销售记录制度。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大型商超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7.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和保管制度。不得采购或者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标签不规范或者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不得超出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应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橱柜等专用仓储设施,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
8.食品安全承诺制度。诚实守信经营,严把食品质量关,确保销售食品质量安全放心。
9.食品信息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通过广播、布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公示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监管等信息,供消费者查阅知悉。
10.消费投诉处理制度。明确消费者投诉处理的责任人及流程,公平合理处理消费者涉及食品的投诉,积极主动与消费者达成处理协议,不得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
七、大型商超应逐步建立重要食品产销挂钩、食品质量自检送检、无理由退(换)货、质量担保先行赔付、12315直通车先行和解等制度。从事现场制售活动的,还应建立健全现场制售管理制度,确保现场制售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