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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流通环节酒类企业经营行为的实施意见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酒是人民群众日常消费量大的食品,是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关注的热点。规范酒类食品经营行为是工商部门关注民生,着力解决当前消费投诉领域热点和难点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促进酒类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减少消费纠纷的一项日常性、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实施行政监管制度,落实经营主体义务,确立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保障酒类食品消费安全。

  (二)加强领导,畅通信息。酒类行业整治规范工作作为今年全省性重点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工作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细化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取得实效。省局将在政务网开设“酒类整规”专栏,编发各地酒类整治和规范信息。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收集,及时向省局报送工作做法、进展情况和整治成效等相关信息。4月21日前,以市为单位,将《酒类企业经营行为规范工作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及酒类经营者名单报省局食品处。5月份起,每月5日前上报《酒类企业经营行为规范工作情况统计表》。

  (三)分步实施,有效推进。2012年4月15日前,各地要以责任区监管为依托,开展调查摸底,填写《酒类经营特别标注登记表》(详见附件2),全面掌握酒类经营者情况,并建立档案。从4月15日起,对新申请从事酒类食品经营活动的酒类经营者,要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特别标注“酒类”字样;对4月15日前已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酒类经营者,要结合年检验照、变更和巡查工作,督促其到许可机关进行特别标注,确保在2012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并不得收取费用。对还没有安装电子监管软件的酒类经营者,要在6月底前完成。各地在开展此项工作过程中,要加大工作力度,把握工作节奏,讲求工作方法,有效推进实施。

  (四)强化教育,引导消费。各地要组织开展酒类食品价格和品质比较试验,组织消费义工等志愿者开展酒类商品的出厂价或进口价、批发价、零售价、酒店价的价格比较和质量比较,并将比较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出厂价或进口价与零售价价差巨大的、性价比低的要重点予以披露。要充分发挥消保委和消费维权义工的社会化作用,强化消费教育,进一步普及酒类食品消费知识,倡导健康饮酒、文明饮酒的良好风气,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消费、理性消费。

  (五)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各地要联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质检、公安、商务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及时通报酒类食品监管信息,全力打击酒类食品违法经营行为。各级工商机关业务部门要立足职能,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加强监管,整规结合,大力推进流通环节酒类经营行为规范,有效保障酒类食品消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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