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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规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活动的紧急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规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活动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实施。为了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机构承担的法医毒物类的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活动,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认识。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要认真学习、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内容。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执法的高度,调整司法鉴定活动的工作思路,从刑事证据的角度进一步规范法医毒物类的酒精检测司法鉴定工作程序。特别是要注重研究和熟悉刑事诉讼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程序,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法医毒物类鉴定业务范围开展酒精检测活动,禁止不具备法医毒物业务范围的鉴定机构从事酒精检测活动,禁止不具备法医毒物业务范围的鉴定机构接受酒精检测鉴定委托后转委托进行鉴定的行为,禁止不具备法医毒物业务类别的司法鉴定人从事酒精检测活动。经核准登记开展法医毒物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要规范鉴定程序,按照诉讼程序的流程和证据采信规则的规定,严格规范鉴定程序。从血样的采集、封存、运送、保管、入档等等一系列程序,要做到依法规范的运行,以适应诉讼程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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