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荐第二批宗教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通知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荐第二批宗教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通知


各区县民宗办(委)、市宗教团体:

  根据国家宗教局文件通知,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挖掘各宗教在促进中华文化形成发展和中外文化交流中的积极因素,树立榜样,鼓励宗教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在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国家宗教局决定评选命名第二批宗教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宗教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评选围绕促进文化发展繁荣的主题,要评选出各宗教中具有悠久历史、在中华文化形成和发展中具有较大影响、在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宗教活动场所。

  二、推荐条件

  (一)爱国爱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

  (二)在弘扬本宗教优秀文化方面有突出贡献,在信教群众心目中具有较高地位,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三)在推动中华优秀文化形成发展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方面具有突出的历史事迹、作出过突出贡献。至少符合以下四项中的一项。

  1、场所历史悠久,产生过众多严谨笃学、潜心修持的名家大师和文化代表人物,弘扬本宗教优秀文化,在推动中华文化形成发展、彰显凝聚民族精神和倡导弘扬优秀道德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现遗留有丰富的历史文物和宗教经典。

  2、场所及其代表人物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在继承、丰富和发展中华文化,增强中华文化在世界上的影响力、感召力,增进中外友谊,推动人类和平、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在本宗教的发展传承中积极吸收中华传统文化和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力促进各民族、各宗教文化交流交融,弘扬和平、宽容、中道、团结的宗教思想,防止宗教极端思想,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方面有突出贡献。

  4、场所及其代表人物在本宗教发展中积极融会中华文化和民族精神,促使本宗教扎根中国、融入中国,在增进广大信徒对伟大祖国和中华民族的认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抵御境外势力支配、控制本宗教事务方面有突出贡献。

  (四)具备适宜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场地、设施和工作人员等条件,具有比较丰富的实物和图文音像等展示内容,具有较好的交通、安全、卫生等内外部环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