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信用修复的企业,信用修复后3个月内,辖区责任区干部巡查回访至少1次。
第九条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细则》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第十条 信用修复坚持谨慎、公平、透明原则,全程接受廉政效能监察。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修复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企业信用修复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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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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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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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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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信用监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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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监管等级波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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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后附整改方案):
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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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非主观故意(说明原因):
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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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区干部意见:
责任区干部(签名):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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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科(室)意见:
业务科(室):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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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工商局信用办受理意见:
信用办: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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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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