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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修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对信用修复的企业,信用修复后3个月内,辖区责任区干部巡查回访至少1次。

  第九条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细则》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第十条 信用修复坚持谨慎、公平、透明原则,全程接受廉政效能监察。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修复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企业信用修复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企业信用监管等级

企业信用监管等级波动原因:

申请理由(后附整改方案):

  

                       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是否属非主观故意(说明原因):

  

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责任区干部意见:

  

责任区干部(签名):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相关业务科(室)意见:

  

业务科(室): 

                       日期: 年 月  日 

辖区工商局信用办受理意见:

   

信用办: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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