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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登记职能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


  五、支持企业以多种方式办理合并分立手续。企业合并的,既可以吸收合并,办理被吸收企业注销登记和原企业变更登记,也可以新设合并,办理原企业注销登记和新企业设立登记;企业分立的,既可以存续分立,办理原企业变更登记和新企业设立登记,也可以解散分立,办理原企业注销登记和新企业设立登记。

  六、允许企业自主选择重组企业类型。企业可以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自主选择合并分立后存续或新设企业的公司类型,既可以申请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申请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

  七、允许企业自主约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出资份额。企业合并分立的,可以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规定,通过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自主约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股东出资份额。

  八、简化企业合并分立登记手续。企业合并分立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同时申请办理企业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也可以一并办理增加股东、增加注册资本等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登记。企业合并分立前有对外投资或分公司的,可在合并分立后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有关登记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补充)》的要求执行。

  九、鼓励企业组建企业集团。鼓励生物、物联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现代服务业、海洋产业等战略性新兴行业的企业组建集团,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控股子公司数量放宽到3个,母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十、鼓励投资人以多种方式出资。投资人在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出资,也可以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还可以股权、债权等财产性权利出资。非货币出资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兼并重组中增加注册资本的,增资部分注册资本的非货币出资比例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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