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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登记职能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登记职能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
(浙工商企〔2012〕4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切实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省局制定了关于发挥工商登记职能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一、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鼓励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实现企业在技术、管理、人才、资金和市场等方面的协同效应。重点支持钢铁、汽车、船舶、石化、纺织、轻工、有色金属、装备制造和电子信息、物流等十大重点产业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强强联合,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切实向民营资本开放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相关领域。

  三、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的作用。发挥证券市场、产权市场在企业兼并重组中的作用。鼓励企业通过资产置换、股权转让、债务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提高运营效率,推动企业集团整体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支持非上市公司利用产权交易平台放大股权价值发现和融资功能。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提高资本市场兼并重组效率。

  四、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提供多层次服务。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并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贷款、融资担保等服务。大力发展与企业兼并重组有关的鉴证、评估、代理、经纪、交易咨询等中介服务,推动中介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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