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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建委【2012】143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检测机构: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行为,进一步加强检测监督管理,提高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运行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过程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一是加强检测委托过程管理。建设单位或检测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业务,不得以降低检测工作质量标准为手段代价压低检测费用。二是建设单位应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应对合同的委托单位、检测价格、检测内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和信用等进行核查。工程验收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核实备案合同的执行情况,未进行合同备案或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与合同备案单位不一致的工程,检测报告不予认可,不得进行分部分项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三是实施检测报告确认制度。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填写检测报告确认证明并经检测机构盖章确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把检测报告确认证明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资料。
  二、严格见证取样制度,确保检测试件真实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精神,对实行见证取样检测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范标准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制定见证取样送检计划,检测机构收样人员应和见证取样送检人员核对样品委托信息,并将其记录在检测报告中。对见证取样人员不符合资格要求、未按抽样送检程序委托的试件(样)一律拒收,并将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当地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对不属于检测机构抽样性质的项目,检测机构不应到施工现场“收样”。
  三、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管理。一是施工企业要建立现场混凝土标准养护室(箱),或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中介检测机构进行养护,用于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试块,施工现场须提供同条件养护的温度记录并且作为同条件混凝土试件送样的委托附件。二是将在全市范围内使用成都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凡为我市建设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的企业必须实现商品混凝土检测数据(含结构实体检测)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凡未上传到监管系统的检测数据和报告一律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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