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监督管理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工程项目重大隐患举报,应立即组织核实,属实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下达《成都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接到《成都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进行治理。确认重大隐患消除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治理报告,并提请解除督办。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重大隐患解除督办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依照规定解除督办。审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二)加强对现场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包括带班检查记录、考勤公示;
3、监理企业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经理带班生产的复核记录;
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的履职情况,特别是隐患整改和治理情况。
(三)对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带班的或建筑施工企业不认真执行《成都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的,应依法责令整改,按有关规定处理。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不及时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的管理,各区(市)县建设工程发生一般及以上施工安全事故的,市建委对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成都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成都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做好下列事项:
(一)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提出意见;
(二)依据事故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事故工地停工并进行全面整改;
(三)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查处督办事项,要向市建委作出书面报告,并随后附送地方人民政府的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批复等材料。市建委审核后,依照规定解除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