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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施工安全“三项制度”的通知

  总承包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因为其他事务需要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请假,并留有书面请假材料,经批准后方可离开。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劳务企业除外),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其他项目负责人请假时,应按以上要求分别向发包单位请假,并将请假条留存备查。
  施工现场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并将安全生产状况认真填写签字留存,每月将检查记录(详见附表二)交施工现场监理、建设备案。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天将各单位项目带班人员名字在工地内进场的主要通道处进行公示。
  (四)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并负责对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考核。
  三、建筑施工企业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对深基坑、高支模、地铁隧道等技术难度大、风险大的重要工程应重点定期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
  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工程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积极配合做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建设、监理要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情况、项目经理的到岗情况进行复核,每月要收集整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附表一)、项目经理检查记录(附表二),并作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达标的依据之一。建设、监理要加强定期组织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工程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建设、监理必须到施工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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